司机与出租车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济南中院: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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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舍的小说《骆驼祥子》中有一个片段,讲的是一段时间人力车夫祥子通过租赁刘四爷车行的黄包车来赚取生活费用,聊以度日。在现实出租行业中,有一种看起来与之近似的经营形式:有些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汽车进行出租运营。汽车公司将车租赁给司机,统一组织司机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期满,司机持证上岗,并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那么,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吗?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为双方没有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一审法院认为“二者系劳动关系”的判定,依法予以纠正。
2009年11月、2010年9月,陈某与某出租车公司陆续签订了两份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承包公司的一辆出租车从事出租营运服务,承租期限至2015年11月。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文约定。陈某在承租期内只享有车辆的使用权,车辆产权归汽车公司所有;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陈某还应无条件执行公司下达的协调运营任务,并自负盈亏;除了每月向公司按时缴纳一定的汽车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陈某还应独自承担车辆年审、保险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公司适时组织承租人集中学习和培训,并为承租人配备有效的运营证件,每年进行一定的业务考核与奖惩。此外,合同明确说明二者系租赁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合同签订后,双方均遵合同履行了各自的相应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出租车公司向陈某发放服务监督卡,该卡载明陈某基本信息及公司名称、监督电话等。
2017年9月,陈某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平阴县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诉请裁决与被申请人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月,该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调解仲裁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陈某不服,于9月底起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出租车公司看似是承包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该关系隶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关系范畴。首先,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出租车公司对司机进行交通法规、安全教育、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司机必须遵守出租车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