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汽车经销商加价售车是一种违法行为
作者:王冰 来源:济南日报
近两年,一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于某些紧俏型轿车急于提车的心理,肆意加价售车。针对这种行为,包括济南在内的21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维权观点,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一种违法行为。
据了解,近两年,加价售车呈公开化、外表合理化趋势。有的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紧俏车型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三五万元,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有的采取变相加价的方式,收取异地提车费,或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
21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在联合发布的维权观点中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叫停这种行为。
市消协秘书长冯京凯指出,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导致正常排队人等候时间延长,使用权受到损害。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加价售车还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而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