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等21城市消协挑战快递行业潜规则

添加时间:10-09-02 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转载自http://news.jnnc.com/2010-09/02/cms415020article.shtml

来源:山东商报
   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否有权先开箱验货?近日,济南、青岛、北京、香港等21地消协组织挑战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潜规则,认为这属违法性条款。21地消协组织一致认为,应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

  怪相:

  快递新手机 竟然变肥皂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之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女儿原本快递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不对板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

  消协:

  该条款既违法又侵权

  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济南、青岛、北京、香港等21地消协组织认为,“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

  21地消协组织的证据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其中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据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

  同时,“先签字后验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一道障碍。

  建议:

  尽快删除“先签字”条款

  针对快递行业这一不合理行规,21地消协组织一致认为,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积极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要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以及“先付货款再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不合法、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促进快递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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