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中村改造绕过“小产权房”暗礁
作者 晁明春
不能因为存在乱开发、乱建设及由此引起的所谓“小产权房”等问题而放慢城中村改造步伐——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政府获悉,在济南市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中,针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历史形成的违法违章建筑,本着有利于规范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原则,提出了实行分类处理的办法。
济南市规定:
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时可以保留的,作为保障房对待,并相应核减保障房建筑面积;
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规划、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经批准可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安置人口;
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规划,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类型的违法违章建设,原则上作搁置处理。
按照济南市制定的安置保障政策,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享有完全产权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在充分考虑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安置,高层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安置。同时,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保障,建设资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纳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的,按应安置和保障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按照同地段安置(保障)房市场评估价核算。城中村改造可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增加不超过10%的安置和保障房面积,用于安置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等。
对于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济南市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安置补偿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这一条政策,再加上可对部分违法违章建设暂时搁置处理,这样就可以绕过像‘小产权房’等阻碍城中村改造的暗礁,使城中村改造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大大加快省会新型城镇化步伐。”有专家分析说。
为解决城中村改造资金问题,济南市提出,包括高新区在内的各区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村民原住房面积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里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在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区,作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70%拨付各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
济南市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强化政府主导、规划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主体作用,突出重要城市功能区及重点项目带动的城中村改造,在妥善安置居民的同时,同步推进社会保障、经济体制和社区管理方式改革,努力实现城中村居民的完全市民化,力争到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部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