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隐患致社区职务犯罪趋多
詹惠 罗海晖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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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社区的职能已远远超出居委会原有的职能,融城市发展、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于一体。随着职能和角色的变化,社区开始出现职务犯罪的诸多隐患。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在对辖区内10余个社区调查中发现,一些社区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甚至挪用救灾扶贫款的行为时有发生。据统计,近年来该院辖区反映社区的信访案件有10件,其中有5件被纪委立案,在这5起案件中,涉及社区工作者贪污行为的3件、挪用特定款物(党费、慈善捐款等)行为的1件、非法占有行为的1件,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人,撤销党内职务2人,留党察看一年1人。而另外5件虽未被立案,但也存在职务犯罪隐患。
七大隐患“成就”职务犯罪
一、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缺乏必要的监督。如某社区主任将自家购买物品的近千元发票在社区报销,自己签字报销,无人监督。
二、少数居委会主任大权独揽,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定期召开居民大会,公共开支一人说了算。
三、隐瞒或少报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有的社区将店面出租收取租金,在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时,或少记租用面积,或少报出租房,或缩短租用期限,少报租金,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招待等不便报销的开支。如刘某在担任某社区主任、党总支书记期间,该社区受街道委托管理20余处代管公房和自建房,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所收租金应全额上交街道。2003年2月至2007年6月间,该社区共收取租金15万余元。刘某伙同该社区副主任黄某、曹某采取多收少报方式上交街道6万余元,截留租金近9万元。其中3万余元被3人平分,案发时账面余存9800元,其余款项用于弥补社区办公经费的不足。
四、居委会的居务、财务不公开透明。在公共设施的新建、维修和更新过程中,有的居委会主任收取承包人的贿赂,侵害了业主利益。
五、少数社区发放扶贫救济款不公开透明。有的社区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发放低保救济金的规定,而是凭关系、走后门,致使真正的困难户没有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六、截留社区内企业赞助或社会团体捐赠的用于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款项。
七、私自截留部分国家下拨的创建平安社区、创建卫生城、人口普查等专项资金,有的社区甚至截留党费和居民的慈善捐款。如2003至2005年间,某社区党委书记丁某指使时任社区党委组织委员的杨某违反党费管理使用规定,将本应上交的近4000元党费予以截留,部分以加班费用的名义发放给有关人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犯罪成因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社区的投入,社区管理和经手财物的数量大大增加。经调研发现,社区除得到政府正常拨付的经费外,还能不定期收到民政、党务、科普及关心下一代等各种经费支持,得到拨付社区超市专供低保户的粮油及生活用品等物质保障。另外,社区还有门面房出租等资源性收入,专项工作如创建文明城、人口普查等经费收入。相比过去居委会的“一穷二白”,现在社区组织的经济实力和保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因此,在有效服务社区居民的同时,社区职能和权力的扩张,资金量的增加,极可能带来职务犯罪隐患。
政府对社区工作者疏于教育,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街道往往强调抓经济,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社区工作者偏于使用,疏于教育,认为只要社区选出“能人”做居委会干部,能够为居委会增加收入,方便各种政令的执行就万事大吉,对这些人是否具备当居委会干部的素质,没有严格履行监督考察的职责,造成了社区干部“我就是社区的天,上面不管我,下面管不着我”的认识误区。极少数人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钱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工作量大,待遇低,造成社区工作者心理不平衡。伴随着“社区建设热”的兴起,城市管理中心下移,过去由政府、社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多种社会职能,被逐步剥离出来,“移交”给了社区居委会,如计划生育、疾病防控、综合治理、消防交通、经济统计、统一战线、环卫环保、社会治安等等。通过对走访的几个社区统计,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承担的日常性工作项目多达100多项,这其中还不涵盖类似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抗击非典等临时性工作,增加工作量却不增加人员,经费的增加也很有限,这种弱化社区服务功能,强化行政指令的做法,既违背了社区建设的初衷,也给社区居委会带来新的工作压力。同样干的是政府的工作,收入待遇却比公务员差不少,于是,一些社区工作者心理不平衡,便利用手中权力捞钱。
预防对策
加强组织领导,提升预防工作进社区活动的指导性。形成由“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重点抓、预防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预防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社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坚持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社区例会,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丰富教育内容,突出预防工作进社区活动的多样性。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家庭助廉活动、法律宣传咨询活动。
完善制度建设,注重预防工作进社区活动的针对性。帮助社区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议事规则》,帮助社区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居务公开制度》等自治运作机制,规范社区“一把手”履职行为;开展社区民主理财,帮助社区建立财务监督小组,加强对社区居务、财务的监督,参与社区建设事项辅助决策,并适时在社区公告栏公示。
畅通监督渠道,强化预防工作进社区活动的实效性。要加强与区纪委等部门联合,不定期对社区财务、居务、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小区出新等建设项目账目进行抽查;在社区设立检民联系箱,及时收集和反馈社区居民的建议,增强监督实效;定期列席社区党组织会议、财务监督小组会议以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会议,确保社区各项工作运行规范、公开。
坚持“三个结合”,增强预防工作进社区活动的科学性。一是坚持预防工作进社区与“检务公开”相结合;二是坚持预防工作进社区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三是坚持预防工作进社区与青少年维权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