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孤独的母亲们:广场舞大妈是如何“养成”的?
近些年来,几乎在中国每个城市的社区广场、休闲公园以及其他公共空间都能见到一种被称为“广场舞”的休闲健身活动。每当夜幕来临之际,那些被冠以“中国大妈”的中老年女性便自发地聚集到各类城市公共空间,她们伴随着激昂的音乐和旋律舞动着并不轻盈和灵动的身姿,凭借规模效应和整齐划一的动作编排制造出比较强劲的声势,进而形成中国城市生活中的一道独特却又高度雷同的城市景观。在这项群众性的休闲健身活动中,有两个重要的社会后果引起普遍的关注和讨论。第一,广场舞俨然成为“中国大妈”这一特定参与主体的一种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标签。从各种媒体的报道来看,广场舞已经被“中国大妈”从社区带入到车站、机场、码头、列车车厢和旅游景区,甚至在堵塞的高速公路上也会出现广场舞的身影。毫不夸张地说,凡是有“中国大妈”的地方,就会有激昂澎湃的广场舞。诸如“广场舞大妈”在巴黎卢浮宫、纽约时代广场、莫斯科红场被警方干预的报道时常见诸各种媒体。第二,广场舞作为一种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所导致的非预期后果,正在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一方面,广场舞对社区生活环境的负面影响(即噪音扰民)日益突出,从而遭到广泛的嘲讽、揶揄和吐槽,广场舞和“中国大妈”因此而显示出一定程度的“污名化”迹象;另一方面,随着广场舞愈发普及,各种针对广场舞扰民的抵制行动也在同步兴起,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性质十分严重“恶性抵制”,广场舞的噪音扰民甚至表现出一种逐渐沦为“社区公害”的趋势。正是上述两个广场舞的社会后果建构了本文的问题意识,即作为一种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广场舞的“污名化”和遭遇抵制的过程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基础上发生的?这个过程具有何种特定的的社会含义?
广场舞的治理困境
在报纸、电视和互联网平台等各种传播媒体上,每隔一段不太长的时间,总能看到有关广场舞和“中国大妈”的报道。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报道是介绍各地市民对抗和抵制广场舞的奇招和手段。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针对广场舞的“恶性抵制”事件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对广场舞和“中国大妈”的认知和态度。现实中发生的许多“恶性抵制”事件,最令人瞩目的地方在于,深受广场舞噪音困扰的普通居民采取十分极端的手段(甚至涉嫌违法的手段)抵制广场舞。比如温州的“噪音对决”事件、武汉的“高楼泼粪”事件、北京的“鸣枪放狗”事件以及长春的“车位地锁”事件等等。下面是本文从媒体上收集到的上述几个“恶性抵制”事件的基本情况:
“噪音对决”发生于2014年4月,温州“新国光商住广场”居住小区的业主因长期无法忍受马路对面“松台广场”的广场舞噪音,在多次调解、沟通和求助无效之后,业主们筹资26万元购买“远程定向强声扩音系统”(俗称高音炮),采用“以噪对噪”的方式抵制广场舞(见《温州晚报》2014年3月30日)。“高楼泼粪”事件发生于2013年10月,“汉口中心嘉园”的业主,因不满小区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通过小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果之后,采用“高楼泼粪”的方式驱赶参与广场舞的大妈(见《长江网》2013年10月25日)。“鸣枪放狗”事件发生于2013年8月,居住北京昌平某水泥厂的一个球场附件的当地居民,因不堪球场上的广场舞长期影响正常休息和睡眠,在酒精的刺激下抄起家中藏匿的双筒猎枪朝天鸣放,并又放出自己饲养的三只藏獒,驱赶跳舞人群(见中央电视台《新闻1+1》2013年11月7日)。“车位地锁”事件发生于2014年10月,长春市“永畅美域”小区物业因无法协调广场舞引起的纠纷,被迫在小区门前的广场上安装50个“车位地锁”以阻止广场舞的发生(见《法制晚报》2014年10月9日)。
“噪音对决”和“高楼泼粪”等“恶性抵制”事件具有两个共同特征。第一,“恶性抵制”事件的制造者长期受广场舞噪音的困扰,大多数“恶性抵制”事件往往是在噪音扰民超出忍耐极限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尽管“恶性抵制”事件所采取的不文明、非理性甚至相互伤害的方式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事件发生的基本逻辑是对其自身正当权利(比如休息权)的捍卫。第二,“恶性抵制”事件是在所有可能(当事人能力范围内)解决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的途径、方法和手段均告失效的前提下发生的。媒体的调查和报道显示,在“恶性抵制”事件发生之前,大都经历过噪音受害者与噪音制造者之间沟通和交涉、物业和社区的干预和调解、向政府管理部门(比如“110”和环境执法部门等)的报警和投诉等一系列的过程,但最终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某些沟通、调解和干预的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事态的严重性,但很快就会恢复到原来的程度,甚至变本加厉。而且,上述过程的反复发生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和抵触情绪。最后的结果是,“广场舞大妈”依然我行我素,噪音受害者则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感到绝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恶性抵制”事件实际上是一种绝望心理下的激愤选择。
“恶性抵制”事件的上述两个发生前提表明一个严重的社会事实,即广场舞的噪音扰民问题陷入了一种不正常状态和难以治理的困境。具体表现为:面对普遍存在的广场舞噪音对市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和正常生活的干扰,无论采用何种途径、方法和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这就是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广场舞的“污名化”及其所遭遇的“恶性抵制”,都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有关。这是一种难以理解和令人困惑的治理困境。从现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逻辑看,一旦广场舞噪音扰民的法律事实成立,即面临着司法和行政手段的干预、制裁、处罚甚至取缔,进而对广场舞噪音所扭曲的社区关系进行“拨乱反正”,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区环境。这种现代社会的治理逻辑是无条件的,因为任何哪怕是正当的、积极的休闲健身活动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和不破坏基本的社区关系及秩序为前提。因此强调“广场舞大妈”休闲健身的正当性、强调休闲健身需求与公共休闲健身场所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强调广场舞作为国家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基本形式、强调治理行动中的体制性困境(诸如社区没有执法权、公安机关缺乏采集噪音扰民的技术手段等等)等等,都不足以对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提供有效的解释,更不能以此作为放任广场舞噪音扰民的客观条件。因此,在法律的逻辑上,广场舞的治理困境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和难以解释的现象。
简言之,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完全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逻辑。或者说,现代法治文明的治理逻辑与广场舞的治理困境形成一种理论与实践的悖论。对此,我们只有重新面对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社会基础和发生机制,重新理解广场舞和”中国大妈”潜在的行动意义和社会表达,才能避免逻辑上的悖论和认知上的陷阱。这便对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要求,即从法律逻辑回到社会逻辑上理解广场舞的治理困境。也就是说,从机械地利用法律规范对广场舞噪音的危害进行裁剪和评判,转向探讨广场舞噪音陷入治理困境和遭遇“恶性抵制”的社会基础和发生机制。更进一步讲,就是要从发生学上回答,为什么广场舞这种特定休闲健身形式和“中国大妈”这个特定行动主体的结合导致了广场舞的治理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