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开展公租房试点工作意见 套型60平以下须有市区户口
来源:济南日报
日前济南市6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启动。近日,济南市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资金筹集等作出详细规定。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取得;房源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意见还明确规定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人群,并规定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将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商品房、“城中村”改造等
可配建公租房
意见提出,要多渠道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管理,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
其中,政府集中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指定机构承担融资、建设(筹集)任务。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楼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将相关条款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和住房需求,制定建设规划,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实施职工集资建房的,可按一定比例配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等公用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确保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成套公租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类似,公共租赁住房也有相应的建设标准。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改建、收购及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标准要基本符合上述要求。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实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推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及户型比例等有关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将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
意见明确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试点人群范围,即具有我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无房单身职工,经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且在济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仍按《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据了解,由于目前公共租赁住房正处于试点阶段,因此主要面向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人群。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将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家庭只能配租1套房
意见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过程类似,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也将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签订租赁合同。
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准入标准,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定期公布。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方面,意见提出,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引进人才由引才单位或引才园区统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员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根据全市房源和申请单位数量及申请人数,合理确定房源配置比例,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员住房的分配方案由申请单位制定和实施,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房源分配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同时,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的集体宿舍,将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另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市民政部门将负责建立居民经济收入比对系统,科学评估、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确保公平公正。
公租房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这是想要申请房屋的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规定,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等分别确定。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朝向、楼层、物业服务标准、维修费、配租对象类别和收入分别确定。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
如果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