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救助责任办法出台 被救助人需进行公益劳动
作者:赫洋来源:大众网
近日,《济南市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完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办法》显示,被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办法》还规定符合劳动条件的被救助人需参加公益性劳动,而截流、挪用救助资金将被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被救助对象信息将被长期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本次出台的《办法》显示,社会救助的管理、审批、检查等工作被“下放”到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负责。其中,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的审批、督促和检查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并承担县(市)区阳光民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对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此外,县(市)区民政部门还负责编制社会救助用款计划,负责将社会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复审,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协调本地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困难群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可疑信息督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落实、整改。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需要将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公安、人社、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办、税务、工商、统计、物价、卫生等其他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阳光民生救助系统数据信息,配合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被救助人需参加公益劳动 截流挪用救助资金将被处理
在规定了社会救助中各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外,《办法》还对承担救助责任的单位和被救助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出现预算安排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贪污、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虚报、瞒报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等情况的,将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而被救助人则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在家庭收入等状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在就业年龄段内的,应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