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城市低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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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出申请: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乡镇)申请。在户籍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通过居住地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乡镇)和社区出具。

2、社区调查:社区受街道(乡镇)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及时集中会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区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社区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社区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