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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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措施,从出生之日起每个月可以领取5元钱的独生子女费,一直到孩子满14岁为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