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实验中学食堂猪肉检出瘦肉精 涉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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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网-济南时报

  济南市食药监局31日发布最新一期食品核查处置通告显示,章丘实验中学食堂采购的生猪肉中检出沙丁胺醇,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食药监部门已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此外,济阳县曲堤镇福来苑大酒店购进的咸菜经检测苯酸钾等含量超标,食药监部门依规对该酒店罚款5万元。
  市食药监局通报显示,章丘实验中学在2017年4月23日购进一批生猪肉,经检测,猪肉中含有沙丁胺醇。食药监部门表示,该食堂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该食堂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食药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交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食药环侦查中队。
  据了解,作为“瘦肉精”的一种,临床药品沙丁胺醇被明令禁止在养殖环节使用。沙丁胺醇作为临床治疗哮喘的常规廉价药物,给生猪注射以后,不仅可达到猪肉注水量比常规注水量翻番的效果,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内使肉质看上去更鲜美。据介绍,食用注射了沙丁胺醇后的猪肉临床副作用尚未可知,但可肯定的是,正常人在直接服用沙丁胺醇后往往会出现心慌、气短等不良反应,对身体的危害是存在的。
  此外,济阳曲堤镇福来苑大酒店2017年4月26日在曲堤集市摊贩处购进一批散装疙瘩咸菜,经检测,该批次产品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亚硝酸盐超出限值。根据有关规定,食药监部门对该酒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