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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每季度的集中公示表拟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发布。
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是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重点监管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二是出现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等10种情形之一。
“黑名单”拟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定期组织集中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涉及的产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期限届满时,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报送“黑名单”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后才能解除,而再次出现第六条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则重新列入“黑名单”并再次公示。
同时,“黑名单”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食安办拟定期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
17日,《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济南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每季度的集中公示表拟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发布。
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是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具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并实施重点监管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二是出现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保健食品非法宣传造成恶劣影响等10种情形之一。
“黑名单”拟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定期组织集中公布,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涉及的产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期限届满时,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报送“黑名单”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核查后才能解除,而再次出现第六条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则重新列入“黑名单”并再次公示。
同时,“黑名单”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食安办拟定期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