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 接种疫苗致残最高补偿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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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时报
接种了政府免费向市民提供的疫苗(即第一类疫苗),却意外导致伤残的患者,将获得更多的补偿金。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而致残的伤残系数(即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做出了调整。

  一级乙等伤残,可获80万补偿

  一般情况下,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两种,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有乙肝疫苗、卡介疫苗、百白破、麻风等11种;第二类疫苗则是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根据有关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记者了解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第一类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在此之后,造成受种人的器官和功能损害的药品不良反应。出现局部红肿、疼痛、发烧,这些都属于一般反应。至于什么反应属于异常反应,得由诊断专家组说了算。

  针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患者,《意见》对关系到赔偿金额的伤残系数进行了调整。其中一级乙等病例伤残系数由1.0调整为1.6;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做了调整。从患者确定伤残级别之日起,补偿年限为22年(含死亡病例)。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792元。按照新的伤残系数,一级乙等伤残患者将一次性拿到最高赔偿金额80余万元。

  两类疫苗,两种补偿

  记者获悉,自2005年6月1日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2005年6月前的上述病例该如何补偿?该《意见》对此进行了补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且明确诊断或鉴定的病例,参照省卫生厅、财政厅等8部门和省级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进行补偿;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按照第一类疫苗补偿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意见》还强调,相关卫生部门将确定1至2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病例治疗和康复定点医院,并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患者纳入惠民医疗服务的对象,享受惠民医疗“六免两减”的待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扩大优惠比例。其中,“六免两减”包括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惠民病床的空调费、暖气费的基础上,享受部分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减免30%,药品费用减免10%。

  卫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将明确分工,并建立补偿与救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并制定具体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方案。 (记者姚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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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伤残是这样分级的

  根据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伤残程度,患者共分为12级,即一级甲等至乙等、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和四级。其中一级甲等是指死亡;一级乙等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根据规定,“一级乙等”补偿的金额比“一级甲等”(即死亡)的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