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三、参保缴费
(一)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
(元/年) 政府补助
(元/年) 个人缴纳
(元/年)
学生、儿童及其他
未成年城镇居民 100(125) 60(75) 40(50)
老年城镇居民 500(625) 300(385) 200(240)
其他成年未从业
城镇居民 500(625) 100(125) 400(500)
重度残疾、
城市低保人员 学生、儿童及其他
未成年城镇居民 100(125) 100(125) 0
老年城镇居民 500(625) 500(625) 0
其他成年未从业
城镇居民 500(625) 500(625) 0
备注:括号内数字为2008年筹集标准。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年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15个月)。
(三)缴费方式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并存入指定银行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
其他城镇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程序后,凭《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缴费标准缴费。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经身份审核通过后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相关人员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免缴医疗保险费。
四、医保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登记信息由系统生成制卡信息并将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卡商生成制卡文件,统一制作医保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制卡结果,通过系统进行卡管理。医保卡制作完毕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医保卡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五、信息变更和续保缴费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由学校或托幼机构代理,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人员基础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继续在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缴费,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缴费。
其他城镇居民因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其他城镇居民,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直接缴费。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须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续保缴费。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
济南市城镇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患下列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赔付待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一)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
(元/年) 政府补助
(元/年) 个人缴纳
(元/年)
学生、儿童及其他
未成年城镇居民 100(125) 60(75) 40(50)
老年城镇居民 500(625) 300(385) 200(240)
其他成年未从业
城镇居民 500(625) 100(125) 400(500)
重度残疾、
城市低保人员 学生、儿童及其他
未成年城镇居民 100(125) 100(125) 0
老年城镇居民 500(625) 500(625) 0
其他成年未从业
城镇居民 500(625) 500(625) 0
备注:括号内数字为2008年筹集标准。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期,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2008年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15个月)。
(三)缴费方式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并存入指定银行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
其他城镇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程序后,凭《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按规定缴费标准缴费。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经身份审核通过后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相关人员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免缴医疗保险费。
四、医保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登记信息由系统生成制卡信息并将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卡商生成制卡文件,统一制作医保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制卡结果,通过系统进行卡管理。医保卡制作完毕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及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医保卡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五、信息变更和续保缴费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由学校或托幼机构代理,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人员基础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继续在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缴费,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缴费。
其他城镇居民因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其他城镇居民,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其他手续,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市内各营业网点直接缴费。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须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续保缴费。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
济南市城镇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患下列病种: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未成年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赔付待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