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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7类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入高峰期。市政府办公厅今天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严从紧从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按照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乡镇、村居基层组织,以“防爆炸、保安全”为目标,以全面排查为基本手段,严查、严管、严治多管齐下,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件。要对辖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坚决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屋。要严格落实排查责任,县(市)区、乡镇和村居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排查一村、放心一村和整治一处、震慑一片。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掌握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线索,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细查、快查快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对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坚决依法取缔。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各级供销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销售业户的监管,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安全销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合力。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禁止在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7类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各种传媒,采取张贴通告、印发一封信、制作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限放规定》和安全知识,大力宣传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危害,让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了解法规内容,了解明确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品种,了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应受到的处罚等。要适时报道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和安全事故,教育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坚决防止因燃放不当引发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集中行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乡镇、村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强化检查督导,确保宣传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宣传整治不到位导致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市烟花爆竹“打非”集中行动办公室。
禁止在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7类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入高峰期。市政府办公厅今天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严从紧从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按照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乡镇、村居基层组织,以“防爆炸、保安全”为目标,以全面排查为基本手段,严查、严管、严治多管齐下,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件。要对辖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坚决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屋。要严格落实排查责任,县(市)区、乡镇和村居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排查一村、放心一村和整治一处、震慑一片。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掌握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线索,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细查、快查快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对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坚决依法取缔。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各级供销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销售业户的监管,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安全销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合力。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禁止在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7类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各种传媒,采取张贴通告、印发一封信、制作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限放规定》和安全知识,大力宣传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危害,让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了解法规内容,了解明确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品种,了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应受到的处罚等。要适时报道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和安全事故,教育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坚决防止因燃放不当引发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集中行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乡镇、村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强化检查督导,确保宣传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宣传整治不到位导致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市烟花爆竹“打非”集中行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