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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年度公费专科医学生培养分市计划。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遴选确定承担公费专科医学生培养任务的高校,统筹安排高校公费专科医学生分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确保招生培养与农村卫生人才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四、统筹做好公费医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公费专科医学生在专科普通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公费专科医学生须承诺,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不少于6年(不含参加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已录取的公费专科医学生报到入学前,要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改革公费医学生培养模式。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深化公费专科医学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统筹安排基础医学课程与临床医学课程,推进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的有机结合,提升临床能力培养,加强全科医学理念和专业素质培养,加强学生服务基层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改革临床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教学计划,增加公费医学生到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见习、实习时间。培养适应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服务基层群众健康的意识,掌握医学基本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备解决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基本诊疗能力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卫生人才。
六、健全公费医学生就业办法。公费专科医学生就业工作,应结合公费医学生需求和培养计划,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公费专科医学生与定向县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县域行政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七、规范公费专科医学生履约管理。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者,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公费专科医学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
公费专科医学生未按协议到定向县的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并交纳相当于教育经费50%的违约金。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并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支持公费医学毕业生专业发展。公费专科医学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不得参加脱产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习,符合条件的可在职参加与本人业务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习。
八、建立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专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派遣、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有关高校需加强公费专科医学生职业理想和医德教育,引导医学生立足基层、长期从医、终身从医,确保培养质量。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四、统筹做好公费医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公费专科医学生在专科普通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公费专科医学生须承诺,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不少于6年(不含参加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已录取的公费专科医学生报到入学前,要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改革公费医学生培养模式。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深化公费专科医学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统筹安排基础医学课程与临床医学课程,推进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的有机结合,提升临床能力培养,加强全科医学理念和专业素质培养,加强学生服务基层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改革临床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教学计划,增加公费医学生到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见习、实习时间。培养适应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服务基层群众健康的意识,掌握医学基本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备解决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基本诊疗能力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卫生人才。
六、健全公费医学生就业办法。公费专科医学生就业工作,应结合公费医学生需求和培养计划,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公费专科医学生与定向县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县域行政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七、规范公费专科医学生履约管理。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者,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公费专科医学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
公费专科医学生未按协议到定向县的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并交纳相当于教育经费50%的违约金。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并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支持公费医学毕业生专业发展。公费专科医学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不得参加脱产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习,符合条件的可在职参加与本人业务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习。
八、建立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专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派遣、人事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宿舍。有关高校需加强公费专科医学生职业理想和医德教育,引导医学生立足基层、长期从医、终身从医,确保培养质量。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