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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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4部门联合出台《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自11月起实施。届时,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单位不参保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如何参保?实施意见提出,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纳。建设项目追加总造价的,应当按照追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我市将按照各建筑企业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我市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足额缴费后可打印缴费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缴费证明。否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规定限额以下不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办理参保手续。
工期若延长 单位须办理顺延手续
我市明确,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如工程提前竣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在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等用人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通过人社部门用工网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人员信息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工发生工伤时无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紧急临时增加等特殊情况未能即时申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当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补办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未参保出现工伤纠纷怎么办?意见规定,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中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1-4级伤残 不受工伤保险期限制
根据实施意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核定工伤待遇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近日,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4部门联合出台《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自11月起实施。届时,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单位不参保 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如何参保?实施意见提出,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纳。建设项目追加总造价的,应当按照追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我市将按照各建筑企业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我市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足额缴费后可打印缴费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缴费证明。否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规定限额以下不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办理参保手续。
工期若延长 单位须办理顺延手续
我市明确,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如工程提前竣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在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等用人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通过人社部门用工网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人员信息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工发生工伤时无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紧急临时增加等特殊情况未能即时申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当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补办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未参保出现工伤纠纷怎么办?意见规定,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中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1-4级伤残 不受工伤保险期限制
根据实施意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核定工伤待遇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