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柴米油盐酱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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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联合财政厅、农业厅、金融办、保监局4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山东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45号),加快价格改革步伐,积极探索建立“保两头、放中间”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增强农民抵御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价格稳定。
一、保费补贴品种。首批纳入财政补贴的试点品种包括大白菜、大蒜、马铃薯3个生产量大、居民生活需求较多、价格波动明显的大路蔬菜品种。以上试点品种,将在全省优先选择蔬菜产业基础较好、农民参保意愿和风险意识较强且有价格监测能力的市(县)开展试点。
二、保险理赔标准。保险期间为参保蔬菜品种收获后的自然集中上市时间,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保险期间。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当保险期间内参保蔬菜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参保蔬菜生产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发布。目标价格参照参保蔬菜品种在保险期间内前3年平均生产价格(地头收购价)确定,平均生产价格参照参保蔬菜品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人工成本确定。
三、基本保障水平。大白菜目标价格保险为:保险费率10%,保险费110元/每亩,保险金额1100元/每亩;大蒜目标价格保险为:保险费率10%,保险费250元/每亩,保险金额2500元/每亩;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为:保险费率8%,保险费64元/每亩,保险金额800元/每亩。各品种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费分担比例。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20%,各级政府补贴80%。省级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对各级保费补贴进行补助。
五、保险经办机构。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办相关保险试点业务。目前,我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经办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试点市(县)可根据服务质量、基层网点建设情况、赔付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当地的保险经办机构,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尚未建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暂不得承办试点业务。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联合财政厅、农业厅、金融办、保监局4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山东蔬菜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45号),加快价格改革步伐,积极探索建立“保两头、放中间”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增强农民抵御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价格稳定。
一、保费补贴品种。首批纳入财政补贴的试点品种包括大白菜、大蒜、马铃薯3个生产量大、居民生活需求较多、价格波动明显的大路蔬菜品种。以上试点品种,将在全省优先选择蔬菜产业基础较好、农民参保意愿和风险意识较强且有价格监测能力的市(县)开展试点。
二、保险理赔标准。保险期间为参保蔬菜品种收获后的自然集中上市时间,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保险期间。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当保险期间内参保蔬菜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参保蔬菜生产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发布。目标价格参照参保蔬菜品种在保险期间内前3年平均生产价格(地头收购价)确定,平均生产价格参照参保蔬菜品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人工成本确定。
三、基本保障水平。大白菜目标价格保险为:保险费率10%,保险费110元/每亩,保险金额1100元/每亩;大蒜目标价格保险为:保险费率10%,保险费250元/每亩,保险金额2500元/每亩;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为:保险费率8%,保险费64元/每亩,保险金额800元/每亩。各品种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费分担比例。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20%,各级政府补贴80%。省级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对各级保费补贴进行补助。
五、保险经办机构。蔬菜目标价格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具备农业保险资质,并自愿承办相关保险试点业务。目前,我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经办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试点市(县)可根据服务质量、基层网点建设情况、赔付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当地的保险经办机构,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尚未建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暂不得承办试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