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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sdnews.com.cn/2012/11/28/1278345.shtml
鲁网 文/图 山东商报 记者李世武
前不久,济南一市民骑电动车与轿车相撞,电动车却被鉴定属于机动车,这样的话电动车主不得不参照机动车事故处理原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事发后,电动车主一怒之下将电动车厂家告上法庭称厂家生产的电动车“超标”导致事故发生,要求电动车厂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电动车出事故被鉴定为机动车
前不久的一天,济南市民张女士骑着一辆某品牌电动车在行至市区一路口时,不慎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导致了张女士受伤,电动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本以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处理事故时属于弱势一方,交警部门会参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置这起交通事故。孰料,作为事故另一方的私家车主却“较起了真”,认为当时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车速较快,不应参照非机动车来处理事故。交警部门遂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由于事故成因双方各执一词,事故责任迟迟无法得到认定,张女士不得不自己掏钱去了医院。思前想后,张女士认为,既然自己购买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生产“超标”电动车的厂家难道就没责任吗?是不是应该为自己的事故损失“埋单”?于是,张女士随即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万余元,并提出了返还购车款、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厂家认为自己“没责任”
主审此案的济南历下法院的田丰法官告诉记者,电动车厂家被张女士告上法庭后,感觉自己“挺冤枉”.厂家认为自己生产的电动车是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认定的合格产品。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之规定,厂家所销售的产品已达到该国家标准。此外,厂家认为自己生产的电动车是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销售的车辆都是根据国家标准20公里以内,出厂的车辆都安装有限速器,如果有人为改动或拔下来,那么车辆将不存在限速。
基于这些理由,厂家在法庭上表示,张女士并非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导致,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质量问题无因果关系,所以厂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驳回车主诉求
接手此案后,田丰法官通过细致调查发现,其实这起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的电动车是否存在缺陷?张女士的损失与电动车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
田丰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电动车厂家没有申请再鉴定,首先法院对之前的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即涉案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有一定缺陷。这样的话张女士有权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电动车公司返还购车款。但是,就双方争议最大的赔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从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可以看出,交警并未就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认定,即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
“张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电动车存有的缺陷所致,即电动车的缺陷与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任何因果关系。”田丰法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本案中,并不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的涉案事故的发生,因此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驳回。
鲁网 文/图 山东商报 记者李世武
前不久,济南一市民骑电动车与轿车相撞,电动车却被鉴定属于机动车,这样的话电动车主不得不参照机动车事故处理原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事发后,电动车主一怒之下将电动车厂家告上法庭称厂家生产的电动车“超标”导致事故发生,要求电动车厂家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电动车出事故被鉴定为机动车
前不久的一天,济南市民张女士骑着一辆某品牌电动车在行至市区一路口时,不慎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导致了张女士受伤,电动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本以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处理事故时属于弱势一方,交警部门会参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置这起交通事故。孰料,作为事故另一方的私家车主却“较起了真”,认为当时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车速较快,不应参照非机动车来处理事故。交警部门遂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张女士的电动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由于事故成因双方各执一词,事故责任迟迟无法得到认定,张女士不得不自己掏钱去了医院。思前想后,张女士认为,既然自己购买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生产“超标”电动车的厂家难道就没责任吗?是不是应该为自己的事故损失“埋单”?于是,张女士随即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万余元,并提出了返还购车款、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厂家认为自己“没责任”
主审此案的济南历下法院的田丰法官告诉记者,电动车厂家被张女士告上法庭后,感觉自己“挺冤枉”.厂家认为自己生产的电动车是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认定的合格产品。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之规定,厂家所销售的产品已达到该国家标准。此外,厂家认为自己生产的电动车是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销售的车辆都是根据国家标准20公里以内,出厂的车辆都安装有限速器,如果有人为改动或拔下来,那么车辆将不存在限速。
基于这些理由,厂家在法庭上表示,张女士并非厂家生产的电动车导致,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质量问题无因果关系,所以厂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驳回车主诉求
接手此案后,田丰法官通过细致调查发现,其实这起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的电动车是否存在缺陷?张女士的损失与电动车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
田丰法官告诉记者,由于电动车厂家没有申请再鉴定,首先法院对之前的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即涉案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有一定缺陷。这样的话张女士有权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电动车公司返还购车款。但是,就双方争议最大的赔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从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可以看出,交警并未就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认定,即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
“张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电动车存有的缺陷所致,即电动车的缺陷与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任何因果关系。”田丰法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本案中,并不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的涉案事故的发生,因此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