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冒黑烟”将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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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辆的排气污染,市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冒黑烟”、“闻臭味”。《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车辆“冒黑烟”将被责令限期维修、复检,罚款200元;如果复检不合格,将被撤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草案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按要求对机动车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符合规定排放标准,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如果违反规定,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和其他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处200元罚款;逾期不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