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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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房产]
2008年从外地来济南工作的李某,通过一中介公司,同房主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房产一套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8万元,刘某将房产交付给李某居住使用至今。根据合同约定,待刘某拿到房产权属证书后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初,房主刘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月份,刘某以买方是外地人,不具备在济南购房资格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产。
购房人李某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代理此案,王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某作为买受人虽不具备《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在济南购房资格,但在该《通知》实施之前,双方已经就房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李某已按约向刘某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对刘某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相应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王俊伟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业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致力于商品房、手房]、小产权房等各类房产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研究与处理,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1.商品房买卖;
2.二手房]交易;
3.小产权房买卖;
4.房产抵押;
5.婚姻房产;
6.房产继承;
7.建筑工程;
8.社区物业等。
◆济南[房产律师网:[url=http://www.qllvshi.com/:3r06zq2h]http://www.qllvshi.com/[/url:3r06zq2h]
◆电话:13064045656
◆E-MAIL:[url=mailto:13064045656@163.com]13064045656@163.com[/url]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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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李某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代理此案,王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某作为买受人虽不具备《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在济南购房资格,但在该《通知》实施之前,双方已经就房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李某已按约向刘某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故对刘某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相应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王俊伟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业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致力于商品房、手房]、小产权房等各类房产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研究与处理,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1.商品房买卖;
2.二手房]交易;
3.小产权房买卖;
4.房产抵押;
5.婚姻房产;
6.房产继承;
7.建筑工程;
8.社区物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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