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供电验收有变化 具备临时用电条件可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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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网-济南日报author:谷青

市城乡建设委今天公布调整优化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条件,明确具备临时用电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承诺6个月内完善正式供电的基础上,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据了解,我市自2011年4月实施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以来,商品住房功能不断完善、品质大幅提升,但在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因供电设施施工与验收周期长等问题造成的延期交房,常常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感到头疼。为减少延期交房带来的购房者权益受损,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今天,市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通知》,明确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实行供电验收告知承诺制度。
  根据通知,暂未接入正式供电,但具备临时用电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出具6个月内满足正式供电条件的承诺书,并提供供电施工合同及相关缴费证明,方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承诺时限到期后,仍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将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后续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文件出台之前我们做过充分的调研,发现多数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供电设施已通过验收,只是因不具备正式电接入条件,无法取得供电验收合格证明,但一般项目在3个月、最多6个月都能完善。市城乡建设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优化一方面是为企业减负,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考虑业主装修及入住问题,防止部分学区房业主因供电原因无法办理交付,影响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此外,通知还明确,开发项目涉及教育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的,只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即可申请办理首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协议实施。
  又讯(记者 谷青)记者4日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本月起商品房合同中的供热方式条款将修改为热源方式,增加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将有效避免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发生纠纷。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清洁能源供热技术的推广,城市供热方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达不到集中供热条件的开发商,多采用自建清洁能源供热的方式解决供热需求,目前我市正在使用的制式网签合同模板中,关于供热方式的四个选项热源性质未包括新能源供热方式,这就造成了个别项目因购房合同中热源不明晰导致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为使上述分类更科学,市城乡建设委对开发企业销售合同模板中的供热采暖系统及其他节能设施条款作出修改,将供热方式改为热源方式,原商品房合同中四种热源方式改为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分布式新型清洁能源供热,以及其他热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