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房子
五、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位于张马片区A15地块(开源路以西,奥体中路以东,清河南路以南,工业北路以北),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22层,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选房配档表如下: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拟定为30个月(自每户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包括预签约及搬迁之日起)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0日但不超出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5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三)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认定,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位于张马片区A15地块(开源路以西,奥体中路以东,清河南路以南,工业北路以北),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22层,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具体选房配档表如下:
八、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拟定为30个月(自每户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
(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包括预签约及搬迁之日起)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0日但不超出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5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
(三)补助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将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至46平方米价值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