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房子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临时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有关事项
(一)鉴于被征收房屋部分已鉴定为危房,为确保公众安全,待房改资格认定结束后,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预评估机构确定预评估价格,按照预评估价格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待作出征收决定后完善协议,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分户报告为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签订临时补偿协议的需携带临时征收补偿协议)。
签约时限为30天,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确定。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拟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即跨档选房),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公房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不能签订收购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三、临时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有关事项
(一)鉴于被征收房屋部分已鉴定为危房,为确保公众安全,待房改资格认定结束后,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预评估机构确定预评估价格,按照预评估价格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待作出征收决定后完善协议,房屋的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分户报告为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待有关事项公示期满,被征收人和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签订临时补偿协议的需携带临时征收补偿协议)。
签约时限为30天,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确定。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拟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即跨档选房),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公房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不能签订收购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