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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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
通过房产中介意外租到或买到“凶宅”,购房者在了解真相后能否解除合约,把钱再要回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种事虽然听起来有些天方夜谭,但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有房产中介公司为防止购房纠纷,还特意建立起“凶宅数据库”。记者 刘建宇
一中介要建“凶宅数据库”
说起“凶宅”,很多人都是第一时间把它和死亡联系在一起,认为其意义不吉利,电影中更是通过夸张手法,给人营造出恐怖的氛围。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买到“凶宅”该怎么办?
近日,正在济南攻占市场的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打出服务承诺,称“买到的房屋是凶宅,承诺最高原价回购”。根据该公司公布的材料,“凶宅”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曾发生自杀、他杀事件,并在公安机关有正式备案记录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未做到对凶宅信息向买受人如实披露的,最高将按购买时的原价进行回购。
“目前在北京的公司已经实现了凶宅信息的网上查询,济南的凶宅数据库正在收集建立中。”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凶宅的情况搜集需要付出较大的人力。“比如通过线下经纪人走访社区,从邻里那里了解凶宅,还有公开的新闻报道等等,我们都会关注。”
法院不认可“凶宅之说”
“凶宅”虽然在人们心中形象可憎,但它能否成为退款的正当理由呢?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山东的法院就受理过“凶宅”的案件。刘某与房东晁某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入住三个月后却发现,该房曾不明原因有人突然死亡,被认为是凶宅。自此,刘某特别是孩子不敢在此居住。要求退款无果,刘某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东晁某认为,房子里死个人是正常的事,并不是合同解除的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有双方的签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继续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同时,法律上并无凶宅、吉宅之说,上诉人刘某依此理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不予支持。
购房前“凶宅”可约定纳入条款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家住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的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租下位于玄武区墨香路附近的一处房屋。可拿到钥匙后,李先生还没来得及搬家,就得知这间房子里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李先生认为中介和房东联手欺骗。沟通无果后,李先生向玄武法院起诉,要求房东退还全部费用。
房东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一个亲戚在住,此前确实发生过这名亲戚跳楼身亡的事件,但事发地并非这套屋子里,而是整栋楼的屋顶,该房屋不是“凶宅”。最终,庭审程序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全部费用退还。
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强认为,很多人对“凶宅”心存忌讳,市民在买房前如果能够得到第三方的一些信息补充,特别是“凶宅”这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则能够有效避免很多纠纷。“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出卖人的权限、房产抵押、查封等内容都应该在告知的范围内。”
高强还建议,因为法律中并无“凶宅”的界定,如果因为“凶宅”而打官司,一般都很难处理,买家要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在合同上增加附加条款,如事后发现是“凶宅”可以全额退款之类的。“有了约定条款,出现纠纷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山东商报
通过房产中介意外租到或买到“凶宅”,购房者在了解真相后能否解除合约,把钱再要回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种事虽然听起来有些天方夜谭,但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有房产中介公司为防止购房纠纷,还特意建立起“凶宅数据库”。记者 刘建宇
一中介要建“凶宅数据库”
说起“凶宅”,很多人都是第一时间把它和死亡联系在一起,认为其意义不吉利,电影中更是通过夸张手法,给人营造出恐怖的氛围。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买到“凶宅”该怎么办?
近日,正在济南攻占市场的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打出服务承诺,称“买到的房屋是凶宅,承诺最高原价回购”。根据该公司公布的材料,“凶宅”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曾发生自杀、他杀事件,并在公安机关有正式备案记录的房屋。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未做到对凶宅信息向买受人如实披露的,最高将按购买时的原价进行回购。
“目前在北京的公司已经实现了凶宅信息的网上查询,济南的凶宅数据库正在收集建立中。”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凶宅的情况搜集需要付出较大的人力。“比如通过线下经纪人走访社区,从邻里那里了解凶宅,还有公开的新闻报道等等,我们都会关注。”
法院不认可“凶宅之说”
“凶宅”虽然在人们心中形象可憎,但它能否成为退款的正当理由呢?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山东的法院就受理过“凶宅”的案件。刘某与房东晁某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入住三个月后却发现,该房曾不明原因有人突然死亡,被认为是凶宅。自此,刘某特别是孩子不敢在此居住。要求退款无果,刘某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东晁某认为,房子里死个人是正常的事,并不是合同解除的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有双方的签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继续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同时,法律上并无凶宅、吉宅之说,上诉人刘某依此理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不予支持。
购房前“凶宅”可约定纳入条款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家住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的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租下位于玄武区墨香路附近的一处房屋。可拿到钥匙后,李先生还没来得及搬家,就得知这间房子里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李先生认为中介和房东联手欺骗。沟通无果后,李先生向玄武法院起诉,要求房东退还全部费用。
房东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一个亲戚在住,此前确实发生过这名亲戚跳楼身亡的事件,但事发地并非这套屋子里,而是整栋楼的屋顶,该房屋不是“凶宅”。最终,庭审程序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全部费用退还。
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强认为,很多人对“凶宅”心存忌讳,市民在买房前如果能够得到第三方的一些信息补充,特别是“凶宅”这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则能够有效避免很多纠纷。“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出卖人的权限、房产抵押、查封等内容都应该在告知的范围内。”
高强还建议,因为法律中并无“凶宅”的界定,如果因为“凶宅”而打官司,一般都很难处理,买家要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在合同上增加附加条款,如事后发现是“凶宅”可以全额退款之类的。“有了约定条款,出现纠纷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