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房子
转载自http://jn.focus.cn/news/2013-07-20/3655853
齐鲁晚报
7月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受委托银行、房企发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近期,部分购房职工反映使用公积金贷款遇阻的问题,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少数银行经办人员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为防止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发生,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受委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职工办理好、使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凡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楼盘必须及时受理、上报,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凡是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并有购房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通过其合作银行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济建房〔2012〕1号)要求,积极向购房职工推荐、使用公积金贷款,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更不准发生使用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售价高的行为。
为保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及为购房职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将严肃处理;同时公积金中心将联合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对违反济建房〔201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查处。
相关阅读:住房公积金如何领取?
住房公积金如何领取?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齐鲁晚报
7月18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各受委托银行、房企发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近期,部分购房职工反映使用公积金贷款遇阻的问题,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少数银行经办人员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为防止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发生,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函”。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受委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职工办理好、使用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凡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楼盘必须及时受理、上报,凡是借款人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初审、上报并发放贷款,不得采取任何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方式阻碍购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凡是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并有购房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通过其合作银行向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济建房〔2012〕1号)要求,积极向购房职工推荐、使用公积金贷款,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更不准发生使用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售价高的行为。
为保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及为购房职工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误导、拒办和拖延办理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将严肃处理;同时公积金中心将联合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对违反济建房〔201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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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如何领取?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