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群将享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救助费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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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http://sd.sdnews.com.cn/2012/3/23/1183074

 
  [color=#000080]我省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color]
  从4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等将享受医疗救助。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保厅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可实行即时结算,即只需支付自付的部分即可。 记者 杨芳
  [b]医疗救助分四种[/b]
[b]  住院大病救助为主[/b]
  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办法规定,各地也可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可视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主要方式有4种:资助参保(合)。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门诊救助的对象是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办法还规定,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
  [b]医疗救助后仍觉负担重[/b]
[b]  可申请二次救助[/b]
  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之后,对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各地可视医疗救助基金年度节余情况给予再次救助。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
  [b]五保和低保对象[/b]
[b]  可即时结算[/b]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参照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
  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首先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应当在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
  [b]12类重大疾病[/b]
[b]  纳入新农合保障[/b]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记者从22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我国将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继续扩大大病保障范围,开展肺癌等12类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2012年将选取三分之一左右的统筹地区,开展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12类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通过临床路径与按病种定额或限额付费同步实施,降低这些疾病患者的实际个人自付比例。
  [b]国务院印发医改规划方案[/b]
[b]  2015年医疗费[/b]
[b]  实现跨省即时结算[/b]
  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日前,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规划提出,到2015年,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规划提出,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