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救助帮扶
(二)农业龙头企业帮扶工程。
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建立种植、养殖生产基地或购销基地、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开发生态旅游等,通过“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以订单生产、合作协议、产销对接、股份合作等方式,密切与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农民合作社、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实行“以企带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
2.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中,对向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力度大、社会效果好的市、县(市、区)予以倾斜;对积极参与带动扶贫脱贫的农业龙头企业予以优先考虑。鼓励各县(市、区)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贫困户脱贫等方面措施实、力度大、成效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鼓励“齐鲁乡村之星”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
(三)农民合作组织扶贫带动工程。
1.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人口打工创收。鼓励已有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户入社、贫困人口打工创收,并引导其健全内部机制、规范提升运行质量。没有合作社的扶贫工作重点村,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导组建专业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吸纳不具备成立合作社条件的省扶贫工作重点村的贫困户入社或打工。
2.引导发挥农民合作组织扶贫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管理、资金、技术等优势,勇于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积极吸收贫困户入社和贫困人口打工,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帮助更多的贫困户脱贫致富。在省级示范社认定监测中,将扶贫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鼓励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贫困户脱贫等方面措施实、力度大、成效好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3.鼓励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将是否履行带农脱贫义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帮扶关系作为评审的约束性指标之一。鼓励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为当地从事种植、养殖的贫困户提供指导服务。鼓励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贫困户脱贫等方面措施实、力度大、成效好的家庭农场,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四)农村改革推动脱贫工程。
1.鼓励支持贫困户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引导和鼓励贫困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鼓励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将有流转意愿的贫困农户信息优先在流转服务平台上推介,支持贫困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让贫困农户分享土地规模经营带来的收益。
2.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争取国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将改革范围扩大到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全面推开产权改革。有脱贫任务的县(市、区)农业、畜牧、农机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村集体改制后成立的合作组织优先承担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完成后及时将产权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并折股量化到贫困户或贫困人口。
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建立种植、养殖生产基地或购销基地、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开发生态旅游等,通过“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以订单生产、合作协议、产销对接、股份合作等方式,密切与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农民合作社、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实行“以企带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
2.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在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中,对向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力度大、社会效果好的市、县(市、区)予以倾斜;对积极参与带动扶贫脱贫的农业龙头企业予以优先考虑。鼓励各县(市、区)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贫困户脱贫等方面措施实、力度大、成效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鼓励“齐鲁乡村之星”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
(三)农民合作组织扶贫带动工程。
1.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人口打工创收。鼓励已有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吸纳贫困户入社、贫困人口打工创收,并引导其健全内部机制、规范提升运行质量。没有合作社的扶贫工作重点村,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导组建专业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吸纳不具备成立合作社条件的省扶贫工作重点村的贫困户入社或打工。
2.引导发挥农民合作组织扶贫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管理、资金、技术等优势,勇于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积极吸收贫困户入社和贫困人口打工,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帮助更多的贫困户脱贫致富。在省级示范社认定监测中,将扶贫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鼓励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贫困户脱贫等方面措施实、力度大、成效好的农民合作组织,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3.鼓励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将是否履行带农脱贫义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帮扶关系作为评审的约束性指标之一。鼓励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为当地从事种植、养殖的贫困户提供指导服务。鼓励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帮扶贫困户脱贫等方面措施实、力度大、成效好的家庭农场,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四)农村改革推动脱贫工程。
1.鼓励支持贫困户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引导和鼓励贫困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鼓励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将有流转意愿的贫困农户信息优先在流转服务平台上推介,支持贫困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让贫困农户分享土地规模经营带来的收益。
2.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争取国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将改革范围扩大到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全面推开产权改革。有脱贫任务的县(市、区)农业、畜牧、农机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村集体改制后成立的合作组织优先承担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完成后及时将产权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并折股量化到贫困户或贫困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