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语者”的窘境期待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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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

一岁五个月大的小召骏,在商河县贾庄镇燕家村的一口机井里被发现时,已经“失踪”了三天。小召骏是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范景香扔进井里的。范景香长期在家中治疗,每月服用千元的药物。一度,范景香被诊断病情有所好转,减了药量。两个孩子长期交给范景香照看,丈夫刘传福在外打工,这样的家庭生活模式,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刘传福以为,只要给范景香坚持治疗,这个贫穷的家庭也会过的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无独有偶,8月19日深夜,潍坊城区26人被撞其中五人身亡。肇事者家属称嵇某某此前患有精神疾病。本报记者发现,近些年涉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犯罪案并不鲜见。 文/图 记者 郑芷南
隐匿在家中的精神疾病“炸弹”

今年4月1日,临沂平邑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在辖区一村有村民称同村61岁的老杨头失踪了。民警把他能去的地方找了一遍,都没找到他的踪迹。通过走访调查,民警推测他很可能已经遇害,而他的儿子有着很大的作案嫌疑。
原来,老杨的儿子今年25岁,患有精神病,虽然曾住院治疗有所好转,但仍旧是疯疯癫癫,对老爹不时地拳打脚踢。就在老杨头失踪的前三天,他又对当爹的下狠手了。本报记者曾去当地采访,该村村民称,杨某发病时在村里“无人敢管”。
相似的悲剧发生在济南济阳薛坊村,村民张鹏在72岁的叔叔张贵的照料下已有多年。但张鹏患有精神疾病,时不时就会发作,一犯起来,没人敢靠近。
5月26日凌晨,已被打死的张贵被张鹏从家中拖了出来,面目全非。在薛坊村的街头上,张鹏不住地跳着对张贵的尸体大喊,“你起来啊,你倒是起来……”
打死张贵的,正是他照顾多年的侄子张鹏。无钱看病,隐匿在家中的精神疾病“炸弹”终于迸发,而死亡也许就是张贵最后的宿命。
2013年,发生在泉城广场的摔孩子事件,后被证实当时行凶者也患有精神疾病。当年4月12日,居民陈先生父母带着一岁大的女儿馨馨到泉城广场玩,一名年轻男子突然从身后伸出手来,把馨馨从婴儿车里拎起来,头朝下反复摔在地上。馨馨颅骨骨裂,头部多处淤青。
讳疾忌医,精神疾病就诊率普遍较低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王汝展曾对本报记者表示,据我省流行病学调查,我省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9.48%(18岁以上人群),其中最常见的是精神障碍类别,这其中心境障碍约占5.93%、物质(如酒精等)使用障碍约占5.62%、焦虑障碍约占5.5%,精神病性障碍约占1.28%。“精神疾病是一类常见病,但由于部分患者缺乏自知力,不能主动求医,其家人常存在羞耻感,往往讳疾忌医,同时也受到一定的社会歧视,因而就诊率和治疗率普遍较低,这在国内甚至国际上,都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王汝展说。
据介绍,上述精神障碍患者大部分需要心理干预或系统治疗,但社会公众对精神疾病还普遍存在偏见,不能正确对待存在的心理问题、情感矛盾,很多患者没有及时就医和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甚至发生自杀、肇事伤人等严重后果。
目前,我国已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纳入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我省目前登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30多万人,其中有20多万患者在管。
“疯语者”的现实窘境

早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即提出,对患重症的精神病人,应实行强制免费住院治疗。
实际上这一点在《刑法》中即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2年12月份,酝酿27年之久的《精神卫生法》在经过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之后,于26日上午终获通过。该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从实际情况看,在城区和农村中,即使有精神疾病患者平常有伤害他人的情况发生,但在未发生恶性暴力犯罪的情况下,很多人考虑到“住院成本”问题而不将患者送医。
有数据统计,在2011年我国重症精神病人即已超1600万,入院治疗的不到12万。更有数据显示,精神病患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已逾万起。这些被“关”在家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日复一日的“发酵”,也将一个个家庭拖入无底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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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释“不负刑事责任”

济南律师李敬涛告诉记者,如果被鉴定人确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这种情况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虽然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病情缓解期,则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只能结合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评定。
对于患有某些较轻精神疾病(如神经症等)的被鉴定人,由于疾病因素不会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因此一般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
对此问题,《刑法》 中也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