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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http://news.iqilu.com/shandong/yaowen/2012/0619/1252222.shtml
生活日报

  6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首次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举行听证会。
  从来没销售过房子,居然还打出“原价”是多少、“特价”是多少的广告。日前,济南市物价局对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构原价、涉嫌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不服,并申请进行听证。6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就此专门举行了听证会,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代理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并围绕各自观点进行了辩论。
  据了解,这是济南市查处的首例房地产行业价格欺诈案件,也是济南市物价局首次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举行听证会。
  [b]楼盘广告“虚构原价”被指涉嫌价格欺诈[/b]
  济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在当天的听证会上介绍,该局近日对山东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卓越时代广场楼盘的营销广告行为进行了检查。物价部门发现,该楼盘在4月、5月发布的营销广告中提到:部分房源“原价是51万,特价是35万;原价是60万,特价是42万;原价是75万,特价是54万;原价是80万,特价是58万。”
  经济南市物价局检查发现,该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未开盘销售,也没有任何销售的记录,因此广告内容中所称的“原价”是根本不存在的。物价部门认为,该楼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利用了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误导消费者,涉嫌价格欺诈。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济南市物价局对该开发商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这是济南市查处的首例房地产行业价格欺诈案件。开发商对于这一处罚表示不服,向物价部门提起申请,要求进行听证,为此,济南市物价局首次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b]“1年前卖给内部员工的价格跟原价相近”[/b]
  开发商专门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听证会上进行辩论。受委托的律师表示,该公司认为,这一行政处罚并不能成立,同时,公司也不存在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广告里的原价其实并不是虚构的。广告里的户型早在1年以前公司已向内部员工进行预购,并签过了预购书,当时认购的价格跟广告上宣传的房屋原价相近,所以公司并不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该律师解释说。
  受委托的律师还认为,公司也不存在诱骗消费者购买的事实,“因为公司并没有通过虚构价格来达到销售房屋的目的,同时这一点可以通过对照同地段其他楼盘的价格进行印证,公司销售的楼盘价格要低于同地段的其他楼盘价格。”
  “‘原价51万一套,特价35一套’,这样的广告语言也不存在违法之处,法律上也并未禁止过上述语言。”该律师表示,物价部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b]“从来就没有销售过,从哪里来的原价呢?”[/b]
  “你们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也没有实际销售过一套商品房,哪里来的所谓‘原价’呢?当然,如果销售出去的话,因为没证,也是违法的”济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向开发商委托的律师提出了质疑。
  那么,什么是“原价”呢?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发改委曾经在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也就是说,此前该楼盘并没有进行过实质性销售,也没有一个交易价格,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原价”。
  针对开发商委托的律师解释的公司宣传的价格并未诱骗消费者的说法,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有不少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预约卡,“那么,如果开发商不是虚构一个原价,让消费者感觉有一个比较大的降价空间,恐怕这些消费者在买预约卡前应该会三思而后行吧?”
  “开发商在营销宣传中虚构原价的行为在消费者中间已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物价局工作人员还表示,开发商也不应该根据同地段其他楼盘设定的价格,来作为自己销售的楼盘原价的标准。
  在听证会的最后,开发商委托的律师仍然坚持认为,这一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济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则明确表示,该开发商的违法事实已经存在,证据确凿,做出的处理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据介绍,听证主持人将根据听证情况,如实撰写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济南市物价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听证会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相关链接
  [b]如遇开发商玩价格猫腻 可拨打12358举报[/b]
  早在去年4月,济南市物价局就下发规定,凡在济南市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自2011年5月1日起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的标价方式、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济南市物价局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广大消费者对开发商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12358价格举报电话予以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