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分类:济南的文化与历史
亮点二:
提出四点管理要求
1.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如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
3.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4.新建的附属设施以及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亮点三:明确八大核心价值要素明确了每处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
保护范围内,最能集中体现历史建筑价值和特色的一批构成要素,称为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包括“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特色部位、特色装饰、特色构造、特色材料和历史环境要素”等方面。凡被列为核心价值要素的,基本不得改变;除核心价值要素之外的部分,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改造改建。
亮点四:鼓励活化利用历史建筑要保护的是历史风貌和价值要素,在此基础上鼓励活化利用。保护的出发点是便于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并为历史建筑多样化的利用提供最大可能性。
保护图则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禁止性使用功能设定、价值要素认定等方面都在保护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保护责任人合理使用和改造的限制。
根据保护图则,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实际使用人和各管理部门都能清晰识别价值要素,明确保护要求,对是否属于轻微修缮、是否要报建,做到有据可依,指导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和修缮。
历史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规划局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旨在让历史建筑“延年益寿”,有尊严地走向未来。也希望社会各界能更多地参与到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守护城市的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