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著名商标认定须5条件 被撤销3年不得申请
  转载自http://jinan.sdnews.com.cn/2010/9/4/941872

10月1日,《济南市着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开始施行。根据办法,着名商标应符合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等5方面条件。如果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着名商标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着名商标。被撤销的着名商标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着名商标应符合5方面条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今天公布的《济南市着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着名商标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据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着名商标应符合5方面条件,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商标所有人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的行为。

  “老字号”可优先认定着名商标办法提出,对于申请认定的商标具有8类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予以认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宣传力度大,受众广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出口量较大的商品使用的商标;“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商标。

  同时,高新技术产品、节能减排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使用的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被侵权严重,需重点保护的商标,也在优先予以认定范围之内。

  根据办法,着名商标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展的,着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弄虚作假“骗标”将被撤销办法规定,有5种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将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其着名商标并予以公告。这5种情形包括,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着名商标;超越着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使用着名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着名商标未到市工商局备案;其他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撤销着名商标的,自撤销之日起,该商标3年内不得申请着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