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添加时间:10-04-26 所属分类:办事指南
  收养人应具备: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其中,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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