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生育第二子女的申请书;(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五)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 本人《居民身份证》;3、本人近其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5、已生育妇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6、计划外生育,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