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食品小作坊将不得生产
山东商报 记者 郑心茹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实施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意见稿中还列出“负面清单”,食品小作坊被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
(三)预包装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收回备案卡,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