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将提高城乡居民低保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舜网讯 济南市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五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6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3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实际,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132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提高到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提高到18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