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管租、不管理 济南市137名“甩手房东”被处罚
昨日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获悉,省城公安机关集中对137名“只出租、不管理”、拒不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职责的房主依法进行了处罚,这部分出租房屋房主分别被处以罚款、警告、责令停止出租等不同类型的处罚。
近年来,济南市出租房屋数量逐年上升,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房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在房屋出租后,房主应立即详细登记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在3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如房客系暂住人口,房主还应立即督促或带领房客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一部分房主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只出租、不管理,不仅不及时对房客登记备案,督促办理《暂住证》,甚至对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所出租的房屋从事不法活动也置若罔闻,给济南市社会治安造成严重隐患。
据悉,公安机关将继续强化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房主,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厉处罚,其中,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 宋超 商鹏 王文倩 记者 孙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