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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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今日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因此,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提出,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在办赛原则方面,《办法》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办法》指出,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负责人表示,过去竞赛活动的乱象,与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办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指出,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清单之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谓全国性竞赛活动均不合规。
《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负责人表示,今年是贯彻实施《办法》的第1年,教育部决定于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