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山东学生上课将“设限”:小学6小时高中8小时 体育最少1小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学校体育联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学生体质监测等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的公共服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所需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体育场所向学生开放,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各种学生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青少年社区体育工作发展规划。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学生体育活动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削减、挤占体育和健康教育课时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在校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将学校体育场馆挪作他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学生免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或者组织测试但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馆、设备和器材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未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学生开放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