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山东学生上课将“设限”:小学6小时高中8小时 体育最少1小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食品安全等学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行为和卫生习惯。
学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健康教育课时。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卫生(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鼓励学校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医学处置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组织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完成学生健康体检后,应当作出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体检结果以及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
学校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每天组织学生开展两次视力保健活动,每学期开展两次学生视力状况检测。
学校应当保证良好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口腔卫生知识教育,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保健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结合学生心理生理发育特点,加强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及时关注、预防和干预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知识水平与接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开展性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室内及校园应当全面禁烟,高等学校建筑物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学校和家庭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学校食堂,配齐相关设备。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食堂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鼓励学校食堂配备营养师。
确实没有条件建设食堂且有就餐需求的学校,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为学生开展送餐服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建筑、体育场馆、设备器材,环境噪声,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环境质量,以及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的饮用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除课外活动外,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上课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初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以及竞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家长应当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培养子女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保障子女的营养和睡眠。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