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规 外来娃入学与本地娃同待遇

添加时间:17-06-03 所属分类:呵护下一代
  转载自http://sd.sdnews.com.cn/jinan/201706/t20170603_2249203.htm
济南日报

  近日,我市就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下发通知提出,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将在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通知明确,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员都可享受到哪些公共服务?通知提出,要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推进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等。
  此外,我市将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符合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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