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务教育经费标准: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
山东商报 记者 郑心茹
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发〔201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2年的时间,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按照通知,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将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补助政策转化为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所谓“两免一补”政策是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2017年,进一步提高农村规模较小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