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明确幼儿园报销标准公办民办报销一个样

添加时间:10-06-21 所属分类:呵护下一代
  转载自http://news.jnnc.com/2010-06/21/cms381446article.shtml

来源:2010-6-20 舜网-济南时报
眼下又到幼儿园招生报名时节。记者今天采访发现,许多家长对孩子入托、入幼儿园费用报销问题存有疑问。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出台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对报销项目和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费用报销上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执行的标准都一样。

一、幼儿入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的幼儿园,不缴纳代办费。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本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60元/生、月。2、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幼儿入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管理费用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30元/生、月。代办费由母亲(或父亲)一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5元/生、月。

二、父母双方单位均无幼儿园,幼儿入托其他幼儿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但两项各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30元/生、月和3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但两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管理费、代办费的一半,但两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管理费、代办费全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两项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60元/生、月和70元/生、月。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家长不必老盯着某一家公办幼儿园,其实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就是好的,家长的选择面可以适当放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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