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龄民工劳动保护尚缺共识之殇 超龄工伤难获赔
老赵与张树元的案例极具代表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打乱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构成的保障体系。
不仅仅是发生工伤后的关系认定问题,高龄农民工的境遇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有媒体调查发现,当下劳动条件艰苦、强度较高的第二产业或低端服务业工作又苦又累,年轻农民工愿意从事的越来越少,活跃在这些行业的多是50岁以上的“老人”。为了挣钱补贴家用或存钱养老,高龄农民工不得不背井离乡从事最累的体力活,为了躲避检查,60岁以上的老人甚至染黑头发、持假身份证。同时,由于“后继无人”,建筑、运输等“苦力”行业也需要依靠高龄农民工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行,农民工被完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然而,由于存在“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被严重影响,第一代农民工尽管已经步入老年,却很少有人能享受这一待遇。
目前,由于劳动监察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执法机关查处乏力,企业拒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在建筑行业尤其明显。加之我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和社会统筹账户的缴费无法随人转移,导致其对农民工失去社会共济的作用;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不愿交保险,严重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与之相对的是,第一代农民工正在集中于体力劳动量大且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第二产业,人老多病的他们表现出新陈代谢放缓、抵抗力下降、生理机能下降等特征,年龄越来越大的他们已经开始难以承受重体力劳动。同时,他们面临的劳动安全风险、疾病风险,甚至死亡风险相对要大得多,建筑行业艰苦的劳动环境更是加大了上述风险。
事实上,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全国拥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有26.2%,其他社保参保率分别为: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在高龄农民工中,参保率更低。无可否认,高龄农民工持续体力劳动风险愈高,而相关保障基本空白。
有专家指出,高龄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保证和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观念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体制和法律上的原因,关键是缺少切实有效可行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金英杰看来,最要紧的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农民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他认为,应探索建立一种针对高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事实证明,根据高龄农民工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为他们量身定做相应的政策制度措施,是十分有必要的。2014年8月,江苏南通制定出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率先引入商业保险模式保障高龄农民工的从业权益。截至目前,南通已有578家企业的4100名超龄从业人员参加了从业伤害保险,36家企业的超龄人员领取到共计185万元的伤残金和医疗费。
此外,相关专家也指出,由于政策的滞后效应,政策的阳光和改革的红利不能很快普及到所有高龄农民工身上,在推进政策落实的同时,给予他们更好的待遇和保障,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
“第一代农民工已经老了,正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他们在继续劳动中遇到各种风险和伤害,但是他们的基本权益却得不到保障。”金英杰说,消除不同户籍、不同身份的人群之间社会保险制度上的差距,实现真正的养老公平,才是法治国家、文明社会应有之义。
( 法制日报 见习记者周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