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民工劳动保护尚缺共识之殇 超龄工伤难获赔
漫画/高岳
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均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现有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超过60岁的农民工继续就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认定为工伤,至今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未达成共识,导致高龄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4700万高龄农民工生存状况堪忧!
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50岁以上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5.2%,数量超过4000万人;2014年,这一比例增加到17.1%,接近4700万人。
由于缺失职工养老保险,伴随着50岁以上农民工群体持续扩大,他们的养老问题陷入困境。然而,相对于养老这一隐忧,60岁以上高龄农民工的工伤问题显得更为急迫。
超龄仍打工工伤难获赔
2012年5月起,已经在外打工多年的老赵开始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一处建筑工地打工,工种为钢筋工。虽然已经年逾六旬,但作为典型的“第一代农民工”,与其在家闲着,身体硬朗的老赵还是愿意出来干点活。然而,不幸就此发生。
2012年11月6日,老赵与工友踩着凳子拆除屋里的架子,不料期间凳子突然歪倒,老赵摔落在地受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在老赵住院治疗期间,建筑公司交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便不再出钱。
“建筑公司告诉我们,公司和我父亲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责任认定上说不好。”老赵的女儿小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建筑公司的意思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怎么判怎么赔”。
2013年2月,老赵的病情逐渐稳定,于是他向承德市劳动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为了确定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老赵的家人又找到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过,他们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老赵的年龄超过60周岁,已经不符合劳动仲裁的条件。
无奈之下,老赵只好采取诉讼程序。2013年2月26日,老赵将建筑公司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从而使其获得应有的工伤补偿。
在法院,老赵得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超过60周岁,用工单位将不允许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继续工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为劳务关系的,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将不能被纳入认定工伤保险的范围。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老赵的代理律师王士峰找到了一条对原告有利的司法解释。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其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这条司法解释,老赵与被告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就可以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王士峰表示,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农民工,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在用人单位务工的,也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老赵的喜悦并未持续太久。就在案件即将“峰回路转”时,被告建筑公司找到另一条司法解释。下发日期为2010年9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被告之所以引用这条司法解释,是因为他们查到,老赵在事发时已经开始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被告认为老赵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老赵的年龄,以及相关政策出台时间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导致原本有利于老赵的司法解释却难以参照。在具体适用哪条法律条文的问题上,法院也一时难以确定,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
提起诉讼一年多时间后,2014年秋,急需后续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老赵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建筑公司给予了老赵一定补偿。然而,老赵与建筑公司的关系究竟是“劳动”还是“劳务”,法院始终未给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