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最少每月增170元

添加时间:14-06-06 所属分类:关爱老年人
  转载自http://sd.sdnews.com.cn/jinan/201406/t20140606_1632054.htm

  鲁网6月6日讯(记者 刘梅婷)记者今日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符合本次调待范围的人员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据了解,我省还对“建国前老工人”以及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50元  记者了解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方面,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适当倾斜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累加享受:首先,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三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  其次,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再者,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工作每人每月500元  此外,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对于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也将调整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为:普遍调整。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2元;按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
适当倾斜,按照缴费档次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
据了解,此次济南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共约34.7万人,目前,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正在抓紧调整信息系统程序,测算每名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数据,预计近日将补发到位。本次调整养老金的具体政策,可登陆市人社局网站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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