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打工摔残维权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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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工地打工摔残 起诉维权却一问三不知法官“举证倒置”帮他讨公道制图/张攀峰 打工摔成九级伤残,为了讨个说法,年逾六旬的长清老汉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槐荫法院,然而在庭审现场,面对法官的询问,他却一问三不知,被告百般抵赖,死不认账,愁坏了在场的旁听人员。幸好主审法官巧出妙招,最终帮助老汉讨回了公道。
老汉打零工摔成九级伤残 赵老汉是长清区某镇一位六十多岁的农民,2011年春节过后,正值农闲时期,为了给家庭增加点收入,他和同村十几个人,一起到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某段的施工现场打零工。钱没赚了多少,他却遭遇了意外。
在工地上干了一个多月之后,2011年3月22日,赵老汉在离地面4米高的架子上贴大理石板,一不留神摔了下来,当场昏迷。工友们将他送到济南某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头、胸部外伤致多发骨折损伤,后专业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3年6月,赵老汉将工程施工单位湖北某建工集团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3万元。
原告一问三不知被告死活不承认 第一次公开开庭,原告方的一番陈述让富有多年审判经验的主审法官丁哲也愁得直挠头。原来养好了伤病之后,为了维权,赵老汉找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建议他走诉讼之路。但是告谁呢?赵老汉蒙了。这个老兄是个只管闷头干活的主儿,劳动合同是从来也不知道要签订,到底谁雇佣的他,人名说不出来,施工单位是哪儿的,也一概不知,甚至连工程的详细地址都说不清楚。
为了找寻线索,他领着律师凭着记忆摸索找到了施工地点,幸好发现了树立在工地的“工程概况牌”,上面写着分包单位是湖北某建工集团公司,这才将湖北某建工集团诉至槐荫法院。在这种情况之下,原告根本拿不出能够替自己维权的有利证据。
被告某建工集团公司拒不承认曾经雇佣过赵老汉。在丁法官的一再追问下,才勉强承认确实在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承包了工程,但拒不说出哪些工程是其单位施工。
原告一问三不知,被告死活不承认。这案子可怎么审理才好?旁听的人员和主审法官,都感觉案子进入一个僵局。
法官巧出招帮助老汉讨公道 丁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该案的审理可以适用举证倒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内容,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规定了举证倒置制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证责任的承担。“赵老汉是一名六十多岁的农民,大字不识几个,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在举证能力上显然处于弱势,符合举证倒置制度的适用范围。”丁哲法官告诉记者。
随后,丁法官依法向被告湖北某建工集团公司下达《举证通知书》,通知被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交其在济南市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的承包合同,以及是否存在非法转包的事实,逾期不提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收到通知书后,被告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不仅主动提交了相关工程承包合同,也主动提出同意调解。一番协商之后,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赵老汉各项受伤害损失费合计10万元。通讯员 杨阳 阿哲 记者 崔艳红 相关链接 举证倒置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由于某种事由(通常是法律规定或是法院实务创设类型),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