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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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济南法院民三庭法官审理案件[/b]
济南中院民三庭法官在审理专利侵权案过程中勘验现场
[b] 大众网济南4月19日讯[/b](记者 姜洋 通讯员 陈茜 刘军生)在第十三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该院审理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专利技术、商标、域名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
[b]案例一:偷用九阳专利技术,被罚100万元[/b]
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某电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系“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销售豆浆机产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b]案例二:挂羊头卖狗肉,“米其林”状告商标侵权[/b]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中国拥有图形、“MICHELIN”字母和“米其林”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5 月9日,被告金某在济南某市场现场销售时,被当场查获标有图形、“MICHELIN”字母标识的汽车轮胎38条,其中16条轮胎被更改产地,3条轮胎被更改载重指数,7条轮胎被更改规格,12条轮胎被更改载重指数和产地。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b]案例三:故意注册相似域名引争议,“东阿阿胶”域名维权[/b]
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阿胶行业的龙头企业,“东阿阿胶”文字及“DONGEEJIAO” 拼音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DONGEEJIAO”拼音商标作为域名的主要部分,注册了 www.dongeejiaoshop.com网站并在网站上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销售阿胶产品。
本案经法院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主动认错,关闭了涉案侵权网站,注销了涉案域名,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b]案例四:济南多家KTV被告歌曲侵权[/b]
王洛宾先生去世后,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儿子王海成继承。2012年以来,王海成通过集中维权的方式,对济南市部分KTV歌厅未经许可播放王洛宾先生作品的行为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而歌厅业主则认为,歌曲系其购买的演唱设备中自带的,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场所利用视听设备播放涉案作品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该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b]案例五:网店“傍名牌”卖低价仿品被认侵权[/b]
原告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系知名时尚女装设计、制造和销售公司,其“粉红大布娃娃”品牌女装在淘宝网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销售业绩。被告魏某在阿里巴巴网络店铺中以“粉红大布娃娃同款女装”为产品链接关键词,销售仿制原告的产品。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b]案例六:玉米新品种未经同意被当广告[/b]
济南中院审理的原告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研发中心与被告郝某、某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为“冀玉10号”玉米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发现被告郝某销售的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用大号字标注有“冀玉10号”字样,该玉米种子系被告某种业公司提供,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冀玉10号”玉米种子,侵犯了原告的品种权,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某种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b]案例七:房产中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b]
特许经营是近年来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定合同一份,许可原告使用其品牌名称作为字号对外经营,但合同未对该加盟店的经营区域作出约定。被告于合同有效期限内,在同一小区距原告的加盟店200米左右范围内又开设了直营店。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经营活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直营店。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直营店在现注册地址的经营活动。
[b]案例八:日照一煎香公司告多家企业侵权[/b]
日照一煎香公司系“煎饼刮取刀片”、“一种用于面食加工的鏊板”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权人,其认为山东省多家煎饼制作企业擅自制造、使用该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济南中院经审查裁定对各被申请人采取查封、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由于及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有两起案件在诉前达成和解,其余的五起案件在申请人起诉后,法院依据保全的证据及时做出判决。
[b]案例九:超期办案又赖账,一工艺店被责令60日内作出行为[/b]
赵某系“写真贴画及制作工艺”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第三人某工艺品店生产、销售的金丝贴画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于 2011年12月2日向被告请求处理上述专利权侵权纠纷。被告于近一年后,作出了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原告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案例十:卖假茅台未遂被抓,被罚2年有期徒刑[/b]
被告人毕某明知是假冒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仍在济南市注册商贸公司对外销售。2011年9月,公安机关从毕某租用的小区地下室内搜查出尚未销售的酒水,价值共计109.7万余元。经鉴定,上述酒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毕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毕某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揭发他人的犯罪,有立功行为,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