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来源:2010-4-8 济南日报
记者今天获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都要执行该条例。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不足100人的要建立职工大会。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重组、兼并、破产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困难职工救助办法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其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女职工权益保护方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