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职工发生工伤 费用单位支付

添加时间:12-11-01 所属分类:济南信息网络文摘
  转载自http://health.dzwww.com/jkxw/shgz/201211/t20121101_7599797.htm
济南时报 作者: 姚东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日前下发,济南市政府近日就此下发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后确诊职业病可享工伤医疗

  何种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规定,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管辖范围的,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非法用人单位或非法使用童工用人单位雇用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大中专院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在校学生到有关单位实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均不予受理。

  对于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通知指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之后被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须自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或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本人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有护理依赖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护理费。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出?通知规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费用,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方承担;结论改变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申请方承担。

  工伤医疗费不得用医保卡结算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

  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与工伤医疗费用分开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医保卡结算。

  此外,通知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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